厦门市海沧区鑫鲜森生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生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5MA8T1BM46Q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霞阳社区西路1-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海市监处罚〔2023〕20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4月1日,登记住所及经营场所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霞阳社区西路1-101号,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5MA8T1BM46Q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日用品、小家电还有饮料类食品零售。
2023年4月底,当事人向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买一批洗发水及香皂产品用于店内销售。2023年5月18日现场检查时,舒肤佳品牌香皂盒身防伪二维码经扫描显示为假冒产品,飘柔品牌洗发露瓶身防伪二维码经扫描显示扫描失败,潘婷品牌洗发露瓶身防伪二维码经扫描未显示查询结果。
经查询,“舒肤佳SAFEGUARD”已被宝洁公司申请为注册商标,注册号10675330,商品类别为3类日用化工,商品/服务项目中含有”0301消毒皂 0301肥皂“。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舒肤佳品牌香皂标示的商标与核准注册商标的文字及图形要素一致。
另,宝洁公司已就“飘柔”、“潘婷”的文字图形组合申请多个注册商标,商标信息见表2,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飘柔、潘婷品牌洗发露标示有与核准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文标识。
据当事人陈述及我局调查,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应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店内无销货台账,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进货总数量及已销售的数量。以检查当天现场产品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47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飘柔”、“潘婷”及“舒肤佳”均为宝洁公司申请的日用化工类别注册商标,为大众所知晓的洗发露及香皂产品品牌,当事人所销售的洗发露产品及香皂产品经防伪标识验证非宝洁公司生产的正品,洗发露产品标示了与“飘柔”、“潘婷”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文标识,香皂产品标示了“舒肤佳”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侵权的香皂290块,没收侵权洗发水42瓶;2、处罚款人民币1472元。
1、没收侵权的香皂290块,没收侵权洗发水42瓶;2、处罚款人民币1472元。
1472.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