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本兵 | 注册资本:5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MA1PDEFH5N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工业园区(扬州市明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邮市监处罚〔2026〕137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30日生产了128张规格型号为18V 120W的太阳能电池板。2025年9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合格品区内待销售的128张太阳能电池板采用扑克法随机抽取样品1张、备样1张,抽样人员制作了抽样记录,当事人提供了太阳能电池板的技术参数信息确认表和报价表,对抽样方式、抽样过程、封样过程、样品数量和抽样记录的内容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5年10月,当事人将剩余126张太阳能电池板销售给个人客户,销售单价为96元/张,收取货款12096元。案发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客户的具体信息,售出的太阳能电池板未能召回。当事人提供了太阳能电池板的成本核算表和原材料进货单据,上述128张太阳能电池板的成本合计为11520元,平均单张成本为90元,单张售价为96元。本案货值金额为12288元,违法所得756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太阳能电池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2张未售出的太阳能电池板;
2.罚款19660.8元;
3.没收违法所得756元。
19660.80元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