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华恒加油站有限公司红联加油站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德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7FDHQC4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厉山镇双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7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从东明众鑫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2.08吨上述抽检同批次车用乙醇汽油(E10)(规格型号:95号),购进价为6160元/吨,货款共计74412.8元,实际支付金额为74412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开始对外销售(销售价格根据市场波动价格调整),截止2025年7月13日上述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E10)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16831.93元,获利42419.93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E10)的电子发票,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所得为42419.9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419.93元;
2、罚款233663.86元。
罚没款合计276083.79元。
233663.86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