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旺角美食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维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NW7A6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豁口社区首府壹号2号楼S123A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0号
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检查出的涉案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其中1、“铮阔”原味卤一手卤料,生产商:重庆铮阔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6G/袋,数量:2袋(其中有1袋已开袋正在使用),生产日期:20191028,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2元/袋,进货货值金额4元;2、“百连香”老爹老卤汁,生产商:味派(武汉)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净含量:210G/包,数量:3包,生产日期:20200728,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2元/包,进货货值金额6元;3、“翁堑”手工酸米粉,生产商:蕲春县翁堑手工粉厂,净含量:2.5KG/袋,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35元/袋,进货货值金额35元;4、“海露”酸菜王,生产商:华容县海露酱菜厂,净含量:200G/袋,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10315,保质期:10个月,购进价1元/袋,进货货值金额1元。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6元。(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华苑”农级泰香米,生产商:湖北华苑粮油有限公司,净含量:15KG/袋,数量:1袋,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180天购进价65元/袋,进货货值金额65元。应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标签标识不符合安全的食品当事人用于制作早餐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3]1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蕲春市监当罚[2023]19号,对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行为作出罚款130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责
1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