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李庄李记大盘鸡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5MA0HRCRD0B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李庄公路街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川底处[2023]141号
2023年4月21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李庄李记大盘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办理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12日,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泽市监川底责改[2023]1号),责令其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新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分管局长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案发时,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事实存在;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行为存在;
3.当事人《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有效期至2023年1月12日;
4. 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存在;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和当事人店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和当事人店员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摁手印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