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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宏权驾驶员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宏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21MABX09WEX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龙祥小区龚州新天地荣华府F区1幢1层1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44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8月09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交规培训、驾驶员招生服务等经营活动,其经营性质属于驾考中介,为学员与驾校之间的居间服务方。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投诉举报消费纠纷的问题现场核查,在提取被投诉人与当事人签订《机动车居间服务合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 因当事人受到消费纠纷的投诉举报,我局发现累计有2名学员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有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当事人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确定累计的涉案金额为9800.00元,除去当事人已对要求退费的学员进行退费的金额7750.00元,以及交给桂平市良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用于学员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报名费及档案管理等费用的1700.00元外,剩余的350.00元为服务部收取,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50.00元。这2名学员的《机动车居间服务合同》中“第六条、居间人权利和义务......4、享有对委托方考试周期中监管权利,主要为:委托方是否在居间方安排的时间内到达考场进行培训和考试;委托方是否有意逆反培训和考试的基本规定等。若委托方违反规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居间方有权利收回合同书,同时宣布合同书解除,并不予退还居间服务费及各项代收报名费,考试费、服务费等。......”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第八条、诚信原则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同,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与第三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2、如果委托方签订本合同后,又另行委托他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支付服务费,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属于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第十条、违约责任1、委托方档案一经受理不退费。2、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完居间服务费3、由于委托方在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配合相关合同约定执行及其个人因素导致居间服务无法完成中途退学的,委托方独自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居间方不退费。”属于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当事人对上述2名要求退费的学员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退费。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条款的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上缴国库; 3.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即罚款105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1400.00元,上缴国库。
1050.00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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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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