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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广东)金兴金山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少怀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706734815U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创业大道与中原大道交叉口西南角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3
2020-08-24
(2020)豫1702民初7720号
合同纠纷
秦**与驻马店市(广东)金兴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驻市监处罚〔2025〕113号
2025年9月2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检验报告》(№:F2512033),报告书显示2025年8月21日,我局委托河南状元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驻马店市(广东)金兴金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王饼干(生产日期:2025-08-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31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2025年9月30日,驻马店市(广东)金兴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复检申请,2025年10月9日我局受理该复检申请;2025年10月20日,复检承检机构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FJ20250044)显示,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29g/100g)。 2025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王饼干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调查期间,未发现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王饼干共计120kg,销售115kg,货值金额1056元,违法所得1056元。因涉案产品已到终端消费,没有产品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壹仟零伍拾陆元); 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罚没款合计21056元(贰万壹仟零伍拾陆元)。
20000.00元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2
驻市监处罚﹝2024﹞87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花夹心饼共计22件(生产日期:2023-09-08),每件4.25kg,每件37.50元,其中1件由当事人用于食品出厂检验及留样,其余21件全部销售给常德市鼎城区冬明广东副食批发部,货值金额825元,违法所得787.5元。
1.没收违法所得787.5元; 2.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787.5元。
50000.00元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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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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