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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老皂角树油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志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BFU1M4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环潭镇文昌街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40号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芝麻油是2026年2月11日生产的。当时是来料加工,顾客提供了20斤芝麻,共生产了8.5斤芝麻油,以榨油后剩余油饼作为榨油费用。顾客只需要5斤芝麻油,剩余的芝麻油当事人以15元/斤的价格回收了,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同批次芝麻油仅抽检时以30元/L的成本价销售了1L,其余抽检同批次芝麻油抽检后当事人自己吃完了,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芝麻油无库存。由于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未建立加工销售以及各种成本核算台账,无法准确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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