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御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贤枝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MA6140588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南城郦景F幢37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6〕8号
现查明: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除珍棒阿莫西林胶囊之外的其他五种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川石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在有效期内,未过期),购进单价为0.75元/瓶,共购进10瓶,销售价格为:1元/盒;于2023年11月5日,当事人从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驰铭阿奇霉素颗粒(已过期),购进单价为3.31166666667元/盒,共购进30盒,销售价格为:4.2元/盒。于2019年5月2日,当事人从重庆百世佳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太行山桂枝茯苓丸(已过期),购进单价为5元/盒,共购进10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于2024年1月2日,当事人从重庆科渝龙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震元制霉素片(已过期),购进单价为32.5元/瓶,共购进1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于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从重庆市洪元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倍特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在有效期内,未过期),购进单价为12元/盒,共购进30盒,销售价格为:13元/盒;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来源说明,均没有在其使用的千方百剂医药管理系统中做到完整的购、销记录。由此,涉案三种过期药品无法查明是否售出,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结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涉案三种过期药品包装上都已落灰、放置于药架下方的药柜中,且以上三种过期药品未拆零、未标价、未置于取货位,无销售展示状态。对此,承办机构认为应定性为储存违规。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本局执法人员下达《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垫江市监限提[2025]08-29-01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供珍棒阿莫西林胶囊(在有效期内,未过期)的随货同行单,同时通过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第二次询问笔录,当事人都无法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2盒珍棒阿莫西林胶囊药品的来源渠道并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并以现场查获的2盒珍棒阿莫西林胶囊为准,没有实际取得销售收入,故无违法所得。关于涉案药品珍棒阿莫西林胶囊的货值金额计算,通过随机走访我县十几家药房,并未发现同款珍棒阿莫西林胶囊药品在售卖,由此,采用淘宝平台任意三家药房对于同规格、同品牌的珍棒阿莫西林胶囊药品的售价取其平均值(九康民生堂大药房旗舰店:8元/盒、阿里健康大药房:7.4元/盒、TR大药房旗舰店:5.7元/盒),则货值金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数量。货值金额=(7.4+8+5.7)3&t
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三种违法行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承办机构建议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盒驰铭阿奇霉素颗粒、8盒太行山桂枝茯苓丸、1盒震元制霉素片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3〕363号
经查: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南城郦景幢37号门市的垫江县御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在该药房内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超过保质期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销售的蜀中;养血安神片70片、伊龙;当归片90片、安络雪;肾上腺色腙片67片;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