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顶达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德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103317550457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金山大道北段路西1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处罚〔2025〕520号
2025年10月14日,漯河市顶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德广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确认以下事实:1、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送达报告书和现场检查情况属实。2、该单位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3、该单位共生产的上述小麻花(海苔味)6件(每件20袋);小麻花(芝麻味)9件(每件15盒);小麻花(香葱味)6件(每件15盒)。4、该单位生产的上述3个品种小麻花除每个品种留样和检验共1件外,其余全部销售给了湖北襄阳永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无库存。销售价格分别是小麻花(海苔味)50元每件、小麻花(芝麻味)40元每件、小麻花(香葱味)40元每件。5、该单位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时限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未召回到上述产品。
经查,漯河市顶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均为2025-03-13的小麻花(海苔味)、小麻花(芝麻味)、小麻花(香葱味)等三种食品,经检验,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分别为1.1、0.91、2.0,标准指标为≤0.25,计量单位为g/100g,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该单位生产的上述3个品种小麻花除每个产品留样和检验1件外其余全部销售给了湖北襄阳永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无库存。本案货值金额770元,违法所得770元。
漯河市顶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均为2025-03-13的小麻花(海苔味)、小麻花(芝麻味)、小麻花(香葱味)等三种食品,经检验,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分别为1.1、0.91、2.0,标准指标为≤0.25,计量单位为g/100g,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故漯河市顶达食品有限公司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770元,2、罚款65000元 。罚没款共计65770元。
65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2
漯市监处罚﹝2025﹞113号
漯河市顶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叮叮小麻花(香葱味)、小麻花(芝麻味),经检验,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均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前述叮叮小麻花(香葱味)是漯河市顶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生产,共计划生产45盒,出厂检验使用10盒,留样5盒。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向陕西硕秦实业有限公司销售30盒,销售价格为6元每盒,销售金额为180元。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接到前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对涉案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5年7月7日,召回程序已结束,召回数量为零。 经查,前述小麻花(芝麻味)是漯河市顶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生产,共计划生产100盒,出厂检验使用10盒,留样5盒。2025年1月5日,当事人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恒诺饼业食品商行销售85盒,销售价格为6元每盒,销售金额为510元。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接到前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对涉案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5年6月28日,召回程序已结束,召回数量为零。
1、没收违法所得690元,2、罚款63000元 。罚没款共计63690元。
63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