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市上街区嘻澄养生保健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艳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6MAEK03551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济源路89号院大型商业幢1层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上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6年4月2日我局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郑上检行公建〔2026〕3号内容显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宣称产品具有治疗口腔疾病、降尿酸、降血脂等医疗功效。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发现大门右手边和进店后方左侧墙面有相同广告各一个,内容为“六大功效 科学论证 寿年神泉 效果经的起科学检测”等字样,该字样下方有六个检测报告首页图片,分别为“降尿酸效果检测报告”、“降血脂效果检测报告”、“降血糖效果检测报告”、“抗氧化效果检测报告”、“增强免疫力效果检测报告”、“降血压效果检测报告”。其中分别有“具有降尿酸功效”、“具有降血脂功效”、“有辅助降血糖功效”、“有抗氧化功效”、“有增强免疫力功效”、“有辅助降血压功效”等字样。经询问当事人,称于2025年5月11日在郑州市上街区辉锦广告部通过微信支付65元制作广告,称其广告内容是在刘晓丽(微信号:liu177404007411)朋友圈看到因当时没有法律意识将截图发给广告制作方制作并表示2026年4月28日就已经将广告内容撤下。经调查广告宣传的产品(寿年神泉饮用天然涌泉水,净含量:280ml,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涌泉水,配料:天然泉水,产品标准号:GB19298,水源许可证:D441823G2021-0181,产品制造商:阳山县河婆源食品有限公司)是在微信小程序“闪亮健康”购进,提供有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 2、询问笔录1份及产品来源信息、广告图片相关信息、广告内容来源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转账截图证明当事人制作费用;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主动改正行为。 一、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按
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
200.00元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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