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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精益眼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C1MK5T3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北海市北部湾中路16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市监处罚〔2024〕40号
经查实,北海市海城区精益眼镜店自2022年11月09日到案发当日止,共1年8个月未按规定申请计量器具(焦度计:型号CCQ-800,出厂编号04013633,制造单位:重庆远视科技有限公司;全自动电脑验光仪:型号FA-6100A,出厂编号:14013028C,制造单位:中国太原中北新缘科技中心;验光镜片箱:无名牌信息)的周期检定,使用上述未经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眼镜制配30天以上。 上述计量器具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所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上未见有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上述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海市海城区精益眼镜店经营者赵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2.北海市海城区精益眼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眼镜、验光配镜的合法经营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眼镜制配的事实; 4.对当事人赵丹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眼镜制配的事实。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份,证明眼镜制配计量器具为强制目录,必须进行周期检定。 案件性质: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精益眼镜店未按规定申请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眼镜制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眼镜制配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关于《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30天以上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的眼镜制配设备并主动进行了强制检定申报,综合上述,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700.00元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2
桂北市监支处罚〔2023〕6-16号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艾爵半年抛软性亲水接触镜”24盒;2.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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