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盈客隆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苗春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CXPQ8A9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国际1号楼00单元-1层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4〕10013号
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人)投诉请求书,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盈客隆生鲜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飞丝”洗发水。2024年8月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柜台上摆放有“海飞丝”去屑洗发水:丝质柔滑,规格:200g,批号:3159186468(9瓶)、3244A52348(4瓶),数量:共13瓶;清爽去油,200g,批号:3167A52345(4瓶)、3159186468(6瓶),共同10瓶;怡神冰凉,200g,批号:4006186468(8瓶)、3214A52347(4瓶)、313A52334(1瓶),共13瓶,总计36瓶,经代理人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36瓶“海飞丝”去屑洗发水均为假冒“海飞丝”专用注册商标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假冒“海飞丝”专用注册商标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28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3月21日从“四海洗化商行”三次共购进58瓶“海飞丝”洗发水,每瓶的购进价格为19.8元,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瓶24.80元每瓶的价格共销售出去22瓶“海飞丝”洗发水。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时的票据,无法提供“四海洗化商行”合法的经营资质。
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110元,涉案金额1258.4元。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海飞丝”专用权的36瓶去屑洗发水;3.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4-09-24
2
齐建市监处罚〔2024〕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在龙沙区哈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锰蔬菜批发部购进了“寿光尖椒(辣椒)”10公斤,购进价格5.5元/公斤,销售价格6.96元/公斤,货值金额69.6元。以上均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店进货手续齐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O:XBJ24230203250335883 ;证明事项:《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2、《检验报告》NO:XBJ24230203250335883,证明事项:当事人涉案食品不合格结论的合法性;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事项:证明到该企业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陈述当事人涉案食品的经营情况;
5、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盈客隆生鲜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该企业经营资格的合法性;
6、“寿光尖椒(辣椒)”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事项:不合格食品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7、龙沙区哈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锰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事项:“寿光尖椒(辣椒)”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8、承诺达标合格证明1份,证明事项:“寿光尖椒(辣椒)”的产地承诺合格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盈客隆生鲜超市《整改报告》、《召回公告》等。
案件性质:经核实,该店经营的“寿光尖椒(辣椒)”是外采,不合格项目应是生产企业造成。
该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店所经营的“寿光尖椒(辣椒)”为外采,且不合格指标该店自身无法造成,进货手续齐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