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德中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7751UT4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天悦国际大厦1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5
(2024)新7101民初129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李**
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2
2023-03-06
(2023)浙0105民初28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杭州望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郑州坤之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晟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玖恒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2-12-22
(2022)浙0105民诉前调1408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杭州望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坤之杰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玖恒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晟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6
(2022)鄂0103民初938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武汉盛力凯不锈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22-09-08
(2022)鄂0103民初1047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建颖五金经营部
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三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恒舒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1
(2022)新0104民初349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30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西皓昇贸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新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海裕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孔**,赵**,段**,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恒舒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1
2023-06-21
(2022)新0104民初893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库车县雄发矿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31
2023-03-28
(2022)新0104执369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24
2022-05-26
(2022)新0104民初349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乌鲁木齐美宜佳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2298.0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4)37号
1.增值税方面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公司”)于2019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0622504~00622508,金额合计:344,827.58元,税额合计:55,172.42元,价税合计:400,000.00元,货物品名:汽油、柴油。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于2018年10月~1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3785471、03766707;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0592403~00592412,金额合计:1,077,586.16元,税额合计:172,413.84元,价税合计:1,250,000.00元,货物品名:汽油、柴油。经核查,你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于2018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896.56元,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5,172.42元,2019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5,517.28元,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经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中询问笔录中称:你公司主营业务有土石方施工,自有的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用油由自己承担,租赁的车一小部分以你公司购买油卡的形式支付油费,另外一部分由司机自行加油,租赁方如果是个人,由个人承担,如果是车队,由车队承担。具体做法是找司机先干活,你公司统一支付给他们运费,运费里面包含油费,并让他们自行加油,等后期资金充裕再结清款项,司机向你公司提供用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发票的购货方是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根据这些司机提供发票的开票方进行过账,你公司把钱支付给开票方,开票方再将钱打回来。生隆达的相关人员张楚钒和钟涎菲回流至孔德中的个人银行卡是因为你公司在生隆达买完油卡后当天下午资金紧缺把油卡卖给了项目现场的收卡的人(经核实,你公司向生隆达系对公支付款项并于当日或次日完成资金回流在先,生隆达系开具发票在后,且你公司无法提供油卡等销售证明,因此你公司上述说辞不符合逻辑,不予认可。)蔡波情况说明中称:蔡波承揽了你公司新疆万科天山府项目H、I地块土石方项目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35619.83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