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福康安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应昭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48YWYP5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朱河镇解放路14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388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这两种药品都是从荆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霜菊”牌清凉油是2023年4月17日购进的,购进了20盒,每盒购进价格是0.93元,销售价格是2元/盒,共销售了14盒,还剩6盒;“诺和诺德”牌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是2023年5月30日购进的,购进了30支,每支购进价格是43.2元,销售价格是46元/支,共销售了29支,还剩1支;剩余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8元。上述药品均在有效期前销售,外包装开启状态的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经当事人陈述,是作为方便部分老年患者配对胰岛素注射笔使用,不用于销售,仅用于样品展示操作,一直放在冷藏柜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