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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同茂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子露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080588675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乐清市北白象镇山前村小方东路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清应急罚决﹝2025﹞第000100号
乐清市同茂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第一项“综合类”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处罚档次二档,其裁量幅度为二档,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账号3*****************3-666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上的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32000.00元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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