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慧莲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MF9QU3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67-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市监处罚〔2023〕325号
当事人南宁市慧莲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梁芳华)在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67-25号从事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零售经营。2023年6月26日,本局开展产品监督抽检,受委托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慧莲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销的新靓琪海藻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批号:2022/05/20;期限使用日期:2025/05/19;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38361;)化妆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后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HZ2023CJ0919)显示:“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单位:CFU/g;标准规定:≤1000(其他化妆品);检验结果:7400;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经销的该批化妆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
当事人称抽样检测的化妆品是于2022年10月19日从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直接购进,化妆品:新靓琪海藻面膜,数量48瓶,购入价格为25.2元/瓶,售价为30元/瓶,被抽检6瓶,以15元/瓶售出,20瓶以正常金额售出,剩余22瓶未售出,以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25.2×48=1209.6元,销售所得30×20+15×6=690元。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化妆产品,有留存产品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材料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但缺少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陆百玖拾元整(¥690);
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2瓶;
3.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陆佰玖拾元整(¥2690),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