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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经济开发区国赐百货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金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FMNT8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净月经济开发区启明花园3期商铺C27栋1单元10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免处字[2023]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在德惠市长惠酿酒厂和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分别购进“庄稼院”和“革命小酒”各12瓶,共24瓶,共144元,进价折合人民币6元/瓶,抽样基数分别为8瓶和5瓶,实际买样数量为6瓶和4瓶,庄稼院为15/瓶,革命小酒为8元/瓶,货值金额为276.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82.00元,买样后没有剩余;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DB22/T221-2007《吉林烧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在德惠市长惠酿酒厂和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分别购进“庄稼院”和“革命小酒”各12瓶,共24瓶,共144元,进价折合人民币6元/瓶,抽样基数分别为8瓶和5瓶,实际买样数量为6瓶和4瓶,庄稼院为15/瓶,革命小酒为8元/瓶,买样金额为122.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16.00元,买样后没有剩余;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DB22/T221-2007《吉林烧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的解读,该条款并不是机械地要求行政机关对所有当事人一律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在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应当有一定的裁量权,鉴于监管部门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故违法所得不予没收:建议依法对净月经济开发区国赐百货便利店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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