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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康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小兵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97KJM4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电子加工区(工业一路与站前大道交汇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906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赣州市市场监督局案件移送函(赣市市监认移字〔2025〕37号),2025年9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对赣州市南康区康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赣BUON76,注册登记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第三大项人工检验结果未输出车辆外观检查项目,赣BU271C,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9月1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第三大项人工检验结果未输出车辆外观检查项目,底盘动态检验项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未填写里程表读数,外检员、底盘动态检验员未签名,机动车所有人、客户手机电话、地址/邮编未填写; 2、赣 B3591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里程表读数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里程表读数不一致,客户手机电话、地址/邮编未填写; 3、安检报告(有复检时)未全部纸质存档; 4、半挂车(如皖J5299)人工检验表的“47转向系部件”不应输出判定符号; 5、底盘部件检验地沟未设置通风设施; 6、15%的坡道堆放杂物不能正常使用; 7、摩托车检测未设置待检区、已检区、外检区、底盘动态检验区; 8、闽 DF8103 视频查看,左右对称差测量不规范、牵引车后轴不需要测量对称差、未使用底盘间隙仪; 9、公司体系文件未按照要求换版,仍采用RB/T214及RB/T218作废标准为依据; 10、公司体系未有效运行。 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及专家人员对当事人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经查,其中1、2、3、4、8项问题可限期改正且当事人已改正,底盘部件检验地沟未设置通风设施;15%的坡道堆放杂物不能正常使用;摩托车检测未设置待检区、已检区、外检区、底盘动态检验区;公司体系文件未按照要求换版,仍采用RB/T214及RB/T218作废标准为依据;公司体系未有效运行5项问题,可以认定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1份,证明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及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各1份,法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1份,整改报告资料1套,证明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对违法行为已全部整改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赣康环行罚﹝2025﹞2号
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回放发现,2023年12月29日11点21分左右该公司存在车辆(车牌号赣BH9720)在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明显冒出黑烟,仍出具了合格报告。(报告告编号360782602312291124131025)、2024年6月26日10点20分左右该公司存在车辆(车牌号赣BD5635)在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明显冒出黑烟,仍出具了合格报告。(报告编号360782602406261019592105);2.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回放发现,2024年6月24日11时12分左右该公司在对车辆(车牌号赣B0P088,该车辆通过外观检验记录显示工作排气管数量为2根)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管只插入了右侧单根排气管,左侧排气管未插入采样管,出具了合格报告(报告编号360782602406241116428406)、2024年6月27日10时46分左右该公司在对车辆(车牌号赣B82999,该车辆通过外观检验记录显示工作排气管数量为2根)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管只插入了左侧单根排气管,右侧排气管未插入采样管,出具了合格报告(报告编号360782602406271050401754)。该公司涉嫌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1898元(壹仟捌佰玖拾捌元)。
100000.00元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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