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CHBP2A7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镜泊东街以北向阳小区G地块地中海首府小区A1号楼-000106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82号
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销售商品条码已注销的女士冰丝袜商品和销售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购物袋商品。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5-10-15
2
宁安市监处罚〔2023〕93号
经查,在2023年7月27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当事人采购的渤海豆瓣酱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CD728027ACF6070785)。 2023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书证材料。2023年7月18日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从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处以78元/箱的价格购进2箱渤海豆瓣酱,每箱15袋,共花费156元。采购后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6元/袋,截至查获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微信订货,2023年7月28日再次购进2箱渤海豆瓣酱,后续购进的豆瓣酱与抽检时的豆瓣酱不是同一批次,截至2023年8月18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剩余11袋,剩余豆瓣酱被厂家召回。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渤海豆瓣酱时向厂家索取了进货票据及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 ,证明 现场未发现与抽检时同批次不合格的渤海豆瓣酱;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728027ACF6070785)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抽检产品渤海豆瓣酱的检验结果送达情况和抽检产品渤海豆瓣酱不合格的事实; 3.抽样时现场照片七张 ,证明 抽检时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采购并销售不合格渤海豆瓣酱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5.法定代表人刘艳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刘艳玲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徐善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委托徐善敏全权代理本案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渤海豆瓣酱进货票据一份、厂家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采购渤海豆瓣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东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