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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鑫荣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津民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300789955X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8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3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08-30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4-08-0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0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6
2024-06-24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7
2024-05-2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5-10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9
2024-03-29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11-27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03
(2023)津02民终5574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天津市德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8
2023-03-16
(2022)津0103民初11524号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祝**、天津市德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15
2023-02-09
(2023)津02民辖终4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鑫荣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祝**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2-11-16
2022-09-02
(2022)津0103执保11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红苹果宾馆、任**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651166.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12-01
2021-11-17
(2021)津0103执保16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任**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1-04-01
2021-03-25
(2021)津02民终3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任**、天津市德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21
2020-07-29
(2019)津0103民初15330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任**、天津市德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1
2019-11-11
(2019)津0103民初153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19
2019-11-13
(2019)津0103执保字18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08-09
2019-05-24
(2019)津02民终34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8-08
2019-05-05
(2019)津02民终2298号
股权转让纠纷
任**、任**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09号
你单位2015-2022年存在取得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属于偷税行为,2015年3月至2018年1-3月应补缴营业税150045.79元,应补缴增值税156372.78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449.3元,2018年4-6月至2020年10-12月应补缴增值税156450.8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900.97元,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450376.29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596786.06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670544.97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635014.51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179210.16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43500.56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8190.16元。你单位应补缴的2015年3月至2018年1-3月期间的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和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鉴于税收违法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2018年4-6月至2020年10-12月期间应补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至2021年期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850406.18元。
850406.1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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