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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扣扣香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3MA2BJ9YR6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杭州市下城区观巷1-5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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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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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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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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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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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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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3]第835号
2023年11月02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观巷1-5号郭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阳光尊中支)15条、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白沙(和天下)2条、利群(红利)2条、利群(阳光橙中支)3条、利群(天外天)5条、黄鹤楼(硬1916)3条、中华(软)6条、中华(全开式)2条、钻石(荷花)3条、中华(细支)1条等,合计28个品种157条。郭平不在现场,雇员强旭烈在场。因该批卷烟部分无合法进口标志,且强旭烈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11月3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郭平所有。2023年10月31日,郭平从上门推销的陌生人(身份不明)处购入卷烟:白沙(和天下)2条(860元/条)、利群(蓝天)3条(260元/条)、中华(全开式)2条(400元/条)、利群(阳光橙中支)3条(430元/条)、利群(阳光尊细支)1条(440元/条)、建牌(薄荷紫冰1)3条(260元/条)、利群(天外天)5条(520元/条)、中华(细支)1条(460元/条)、长白山(777)4条(147元/条)、七匹狼(纯境)5条(170元/条)、利群(阳光)16条(440元/条)、利群(休闲)8条(760元/条)、中华(软)6条(61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5条(44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465元/条)、牡丹(红中支)3条(250元/条)、牡丹(蓝中支)3条(290元/条)、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9条(110元/条)、钻石(荷花)3条(320元/条)、冬虫夏草(双中支)6条(345元/条)、利群(长嘴)14条(230元/条)、红双喜(硬)10条(105元/条)、利群(红利)2条(850元/条)、贵烟(跨越)8条(216元/条)、利群(软金色阳光)3条(460元/条)、利群(软长嘴)12条(348元/条)、黄鹤楼(硬1916)3条(870元/条)、黄金叶(天叶)3条(870元/条),计28个品种157条,进货总额为59662元(伍万玖仟陆佰陆拾贰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郭平将其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店内销售;截至案发,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9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 另查证,郭平在2023年6月20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郭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郭平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郭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郭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9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证据五:杭烟处[2023]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郭平于2023年6月20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郭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郭平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总额为58672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尚未售出。另郭平在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郭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8672元10%的罚款,计5867.2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责令郭平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7个品种148条,除质检损耗外2.7条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145.3条予以发还郭平。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9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郭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5867.2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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