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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822MA092AMC1H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兴隆县兴隆镇东区大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0
(2020)冀0822民初1864号
马金翔诉耿玉东等身体权纠纷
兴隆县人民法院
2
2020-10-20
(2020)冀0822民初1864号
身体权纠纷
王**,秦**
兴隆县人民法院
3
2020-10-20
(2020)冀0822民初19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隆县人民法院
4
2020-10-20
(2020)冀0822民初19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秦**
兴隆县人民法院
5
2020-10-20
买卖合同纠纷
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
秦**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
6
2020-09-28
买卖合同纠纷
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
秦**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明,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销售的“顺成”石膏装饰粘结粉于2025年10月23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0袋(10包/袋),进价为36元/袋,售价45元/袋。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商品时未索要对方的营业执照、送货人员姓名及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仅在我局现场检查时提供一张抬头为“北京晨阳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快干粉,单位:袋,数量20,单价:36.00,金额:720.00”的打印单据,但不能提供和说明北京晨阳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具体地址和经营者信息。截止2026年6月17日,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售出涉案商品12袋,自用1袋外加1小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因此,该案总货值为900元,违法经营额850.5元,违法所得108元(售出的数量12袋乘以(售价45元-进价36元)=12袋乘以9元=1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0日我股室接到权利人举报转办单,证明了该案来源于举报的事实。 2.2026年6月17日对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制作的《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兴市监知先登〔2026〕4号),证明了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 3.2026年6月18日我局收到“顺成”商标权利人天津顺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销售的商品为涉嫌侵犯“顺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2026年6月18日我局对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了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5.2026年6月22日我局给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经营者肖杰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一.没收侵犯“顺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6袋(每袋10小包)、9小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三.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
2026-08-03
2
兴市监处罚﹝2026﹞33号
兴隆县玉顺建材商店销售的“顺成”石膏装饰粘结粉,侵犯了天津顺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没收侵犯“顺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6袋(每袋10小包)、9小包;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