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友红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振红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9GHQE0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运输住宅楼(新楼)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41号
经查明,口味王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97422号,商标标识为“口味王”,核定使用商品(第2 9 类),注册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于2024年02月18日从从淘宝号沐钬槟榔批发购进带“口味王”50元商标标识的槟榔10包,进货价格:48.8元/包,共用:488元;对外销售价格为:50元/包;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并对辨认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场所真实存在;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销售带“口味王”商标标识的槟榔的进销货情况及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带“口味王”商标标识槟榔及经营场所真实存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5.当事人提供进货聊天记录6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的进货数量、价格和销售价格;
6.微信付款记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槟榔的行为;
7.“口味王”商标持有人微信小程序扫码鉴定为假冒产品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非正品“口味王”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