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东辉注册资本:308.7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2631M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8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4
(2025)渝0230民初1490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孙**
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
丰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4
2025-04-17
(2025)渝0230民初1490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孙**与重庆某酿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1-29
2017-10-26
(2017)渝0230民初4371号
劳动争议
胡*与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31
2017-11-06
(2017)渝0230民初4395号
劳动争议
李**与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01
2017-10-24
(2017)渝0230民初4388号
劳动争议
何**与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01
2017-10-23
(2017)渝0230民初4381号
劳动争议
何**与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丰都市监处罚〔2026〕177号
2016年4月26日,当事人向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名称为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0208752631M,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东辉,经营范围为酿造酱油的生产销售、酿造食醋的生产销售、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的生产销售、酱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的销售******。 ? ? ? ? ?2021年9月2日,当事人向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0350023012484,生产者名称为重庆仙家酿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0208752631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杨东辉,住所和生产地址为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89号,食品类别为调味品;豆制品。 ? ? ? ? ? 2026年4月9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投诉举报人于2026年4月1日在超市购得1瓶当事人生产的“仙家白方豆腐乳”,净含量:280克,固形物含量不低于60%, 配料:黄豆、水、高粱酒、食用盐、八角、砂仁、肉豆蔻,标准代号:SB/T10170,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23012484,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食用方法:开瓶即食。可下饭、夹馍等。贮存条件:避免阳光直射,开瓶后请在5-15℃冷藏为佳。该产品配料表不真实,未标注全部真实成分(乳酸)。 ? ? ? ? 2026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8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经当事人确认,投诉举报人购买的“仙家白方豆腐乳”确为其企业生产,在该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注制作“仙家白方豆腐乳”所必需的乳酸成分。 ? ? ?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重庆亚美设计印务有限公司订购了共计50张“仙家白方豆腐乳”的标签,后将该标签贴于生产的“仙家白方豆腐乳”外包装上将其投入市场销售。 ? ? ? ? ?当事人所生产“仙家白方豆腐乳”的经营模式包含线上网络经营和线下实体经营,线上网络经营以零售为主,零售价为8元/瓶,线下实体经营主要以批发为主,批发价为5.50元/瓶。 自2025年11月12日收到“仙家白方豆腐乳”的标签起至今,当事人共生产并销售了30瓶仙家白方豆腐乳(280克/瓶),包括:2025年11月12日销售给好又多生鲜超市(大渡口店)3瓶,售价为5.5元/瓶;2025年12月9日销售给好又多生鲜超市(陶家店)7瓶,售价为5.5元/瓶;2026年1月15日销售给好又多生鲜超市(华岩店)6瓶,售价为5.5元/瓶;2026年2月10日销售给好又多生鲜超市(国平回兴店)8瓶,售价为5.5元/瓶;2026年3月11日线上零售销售(淘宝网店)2瓶,售价为8元/瓶;2026年4月8日线上零售销售(淘宝网店)4瓶,售价为8元/瓶。销售总价为180元。 ? ? ? ? ? 因“仙家白方豆腐乳”的销量不好,当事人后续已停止使用该产品的标签,并将剩余20张标签作废自行处理,故当事人生产经营“仙家白方豆腐乳”的货值金额为5.5x24+8x6=180元。又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材料购进相关依据用于计算产品成本,故违法所得按销售所得算亦为180元。 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下达了“仙家白方豆腐乳”召回公告,积极进行整改,截止2026年5月20日,因时间久远等原因,当事人还未召回“仙家白方豆腐乳”。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500.00元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