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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梨树镇赵美玲冷鲜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美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2MA84QBY54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梨树县东街天都宾馆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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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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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梨市监处罚【2024】4号
梨树县梨树镇赵美玲冷鲜肉店销售的黑猪肉白条是2023年10月7日在梨树县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代屠宰,由梨树县梨树镇赵美玲冷鲜肉店自己找的货流发往长春市宽城区佳香肉类经销店,该猪肉白条净重:80千克,每千克是14元销售,该案货值销售总额为1120元。
当事人销售的猪肉,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2024年01月12日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元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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