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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永鑫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8XUP53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南平镇湘鄂大道4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88号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第(3)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第(4)项“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以及第8.6.3.1第(1)项“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第(2)项“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之规定,当事人应对上述5只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 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交了《公安县永鑫液化气站整改报告》,已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存在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问题进行了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95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2
公市监处罚〔2024〕55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液化气充装的个体经营户。2024年3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对外充装并销售价格为120元/瓶(12千克)的瓶装液化气过程中,将电子灌装秤单次计量的最大总重量统一设置为28.2千克,使电子灌装秤所称得的重量即抽残后钢瓶本身净量(16.5千克)加充入气体重量(11.5千克)及充装杆重量(0.2千克)的总和达到28.2千克时自动停止充装。当事人采取减少充装量,致使实际销售的瓶装液化气重量低于应充装的12千克,实际只有11.5千克,仍按12千克充装量的价格向客户收取费用(部分老客户优惠后实际收取115元或1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变相提高瓶装液化气充装价格的行为。 当事人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3日共计充装销售瓶装液化气967瓶,收取价款107000元。其中893瓶未按公示价格12千克/瓶进行充装,实际每瓶充装11.5千克,每瓶减少充装量0.5千克,合计减少充装量446.5千克,按10元/千克进行计算,多收价款共计4465元。 另查明,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因采取减少单瓶液化气充装量的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曾被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处罚〔2023〕17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01之从重处罚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465元,并处罚款20500元,合计24965元,上缴国库; 2.责令停业整顿。
205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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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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