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苗振 | 注册资本:5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9882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钱库大道105号(厂房第1幢、2幢一层东首)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20
(2022)浙0327民初6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
仪陇县中味食品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09
2016-06-30
(2016)浙0327民初38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拉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09-07
2016-09-07
(2016)浙03民终2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拉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1-04
2015-01-04
(2015)仪马商初字第0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丰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300号
2026 年 4 月 9 日,我局行政执法队根据线索对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钱库大道 105 号(厂房第 1 幢、2 幢一层东首)的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与客户陈某某业务往来情况。该客户曾委托该公司印刷过“军台”、“备战”等白酒包材,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印刷加工委托手续。 经查,2025年2月起,当事人接受客户陈某某的委托,为其印制“军台”、“备战”等14款白酒包装材料。其中,印制备战系列酒包装(含手提袋、纸箱)共13个批次,印制纸箱57330张(个)、金额3760元,手提袋63540张(个),金额5250元;和平饭店酒手提袋、酒盒1852张(个),金额1100元;中司驻京办事处7个批次,其中酒盒18540张(个)、手提袋17330张(个)、纸箱6630张(个),金额3850元;涛台 茅台镇原浆酒手提袋780张(个)、金额500元;因此当事人广告费为144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广告内容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没收广告费14460元,并处罚款72300元,合计86760元,上缴财政。
723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