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栗运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MA072MXJXH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南擂鼓台村6区1排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2
2022-04-12
(2022)津0119民初3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天津栗运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3﹞484号
2023年7月31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到天津栗运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查看该公司手机APP拼多多上开设的店铺名称为栗栗香小店的店铺内销售的栗运甘栗仁50g整颗板栗迁西板栗商品介绍页面内商品详情处是否含糖标注的为无糖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碳水化合物每100克(g)含37克(g)说明该产品含糖。本局于2023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1日对经营者陈通进行询问调查,调取并当场确认了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天津栗运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手机APP拼多多上开设的店铺名称为栗栗香小店的店铺内销售的栗运甘栗仁50g整颗板栗迁西板栗商品介绍页面内商品详情处是否含糖标注的为无糖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碳水化合物每100克(g)含37克(g)说明该产品含糖。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元。
6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