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兴诚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兴兴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21MA37QG7K2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站前村新屋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124号
经查明,由当事人使用的1台空气储罐铭牌标注显示以下信息:产品编号Y7451842,设计压力1.15Mpa,最高工作压力1.0Mpa,耐压试验压力1.44Mpa,介质为压缩空气,容器类型Ⅰ。空气储罐铭牌标注制造日期为2005年10月,该设备为合伙人2017年抵账给当事人(合伙人抵账前已经投入使用),因业务需要当事人于2025年3月16日正式投入使用,至案发时,该设备已超设计使用年限且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6年03月02日将上述超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的空气储罐予以拆除,并重新安装1台储气罐(设备代码:217031018202541401-41500,制造日期:2025年11月12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余市监特令[2026]第14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余市监特检[2026]第14号)1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4、空气储罐铭牌照片1张,证明该储气罐是Ⅰ类压力容器且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6、当事人现场更换储气罐照片2张、储气罐产品合格证及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的事实;
7、申请书及当事人贷款凭证,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事实。
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