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贺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恩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2MA13UKK23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包头金山工业园区纬二路与经四路交叉路口西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1
(2025)冀1025民初3748号
票据纠纷
包头市贺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城县人民法院
2
2025-05-14
(2025)冀10民终252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恒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包头市贺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10
(2025)冀1025民初64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包头市贺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大城县人民法院
4
2025-01-09
(2024)冀1025民初419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包头市贺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大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处罚〔2026〕TS-03号
包头市贺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使用的叉车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给予当事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000.00元
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固阳县知识产权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