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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细站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811YN2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新东路3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0
(2023)赣0983民初120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张**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2-10-24
(2022)赣0983民初649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张**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2-10-17
(2022)赣0983民初625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张**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2-07-12
(2022)赣0983民初3728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x**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2-07-12
(2022)赣0983民初3728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胡**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2-07-11
(2022)赣0983民初372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秦**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7
2020-07-14
(2020)赣0983民初237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潘**
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0
2020-12-01
(2020)鲁0783民初77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韩**与崔**、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40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5
2020-09-01
(2020)赣0983民初2756号之二
其它类型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郑**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28
2020-08-20
(2020)赣0983执255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汨交处罚﹝2025﹞3-011号
你单位聘请柯江驾驶赣C4276U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岳阳市汨罗市营田镇运送砾石到岳阳市汨罗市桃林寺镇,2025年02月26日12时40分许,汨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何鹏、彭耀东等3人在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桃林寺镇东塘村G240国道路口处进行日常巡查时,经对赣C4276U陕汽牌重型自卸4轴货车科学技术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46.16吨,允许最大总质量3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超限15.16吨,超限率48.90%。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4500.00元
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28
2
九交罚﹝2025﹞0106011号
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赣C9983U在八里湖新区大桥不停车检测点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4500元
14500.00元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16
3
九交罚﹝2025﹞0106010号
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赣C9983U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4500元
24500.00元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16
4
汨交处罚﹝2024﹞0-306号
2024年08月13日,汨罗市交通运输局唐博、聂鳌等4名交通执法人员在汨罗市新市镇路段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查获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聘请周帅驾驶赣C4276U陕汽牌重型四轴货车从汨罗市天顺科大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运沙到汨罗市新市镇。经对赣C4276U车科学技术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51.32吨,超限20.32吨,超限率65.54%。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23
5
九交罚﹝2023﹞0105C020号
2023年4月10日 14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赛城湖通江大道路口检查时,查获熊子威驾驶的赣C9983U货车,车上无货,从赤湖到大千世界。经调查,车辆实际经营者为高安市新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熊子威系该司聘请的驾驶员,该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经核查,赣C9983U《车辆行驶证》核定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货箱栏板与证件记载不符,实际高为1.8米,擅自将两侧栏板加高0.3米。当事人驾驶的该车嫌涉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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