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北羌村廉国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廉之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8MA0JHQR691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段村镇北羌村大道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遥市监处罚〔2025〕80号
1、平遥县北羌村廉国超市(廉之明)领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范围含食品销售,并提供了廉之明本人的身份证,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2经平遥县市场局委托的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处于2025年5月14日购进的香蕉进行了检验,其中“吡虫啉”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应为≤0.05,实测值为0.20,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H2025025565)的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认定当事人平遥县北羌村廉国超市(廉之明)涉嫌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3、2025年6月20日平遥县市场局段村站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送达了平遥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SH2025025565),即认为当事人平遥县北羌村廉国超市(廉之明)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了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而其未在2025年7月2日前(即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或异议申请,平遥县市场局认为当事人放弃申请权利,且认可检验结论。4、经询问,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遥市监责改〔2025〕17号)。5、当事人称该购进批次(20250514)香蕉是从菜市场贵成果业处购进,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购进票据和该购进批次(20250514)香蕉的农残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6、该购进批次(20250514)的香蕉共购进10千克,销售价格每千克9.2元,已全部售出。7、现场检查时该店已无该购进批次(20250514)香蕉库存。货值金额92元,违法所得92元。8、平遥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名下无处罚信息。以上行为有检验报告、抽样单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及主体资质证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处以罚款3100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92元整。
3100.00元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