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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陈新玲油粉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新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7N2DN54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涧河社区居委会美食文化步行街南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3〕18号
经查:2022年4月24日,当事人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及《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系从事餐饮服务的小摊贩。这批抽检不合格的油条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生产的,这个批次的油条共生产了2公斤,生产的成本价是7.50元/公斤,销售价是24.00元/公斤,本局抽检购买了1公斤,市场销售了1公斤。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48.00元,本案的货值金额是48.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大写:肆拾捌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以上合计执行人民币548.00元(大写:伍佰肆拾捌元整)。
5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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