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高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望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4MA1765CX8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8号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5〕34号
经查5栋1单元的电梯维保记录,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3月-7月的维保记录显示底坑照明正常,7月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5栋1单元底坑无照明灯泡,经查询电梯备件采购记录(3月-7月13日当天)未发现有灯泡采购记录,询问维保人员维保人员承认底坑照明灯泡已损坏很久,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个人原因忘记采购更换灯泡,维保人员在发现底坑照明失效的情况下维保记录仍然填写为合格,确定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五项: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记录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因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是年度维保合同,对小区内33部电梯进行维保,其他维保项目无违法行为,无法针对于其中一部的一项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维保的行为违法所得单独拆分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五项: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议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整。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