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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剑注册资本:15370.83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321679851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5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1
(2024)黑0403民初820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于**,郝**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7
(2023)黑民申2598号
合同纠纷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2-11-11
(2022)黑0404民初79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8-29
(2022)黑04民终547号
合同纠纷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5-18
(2022)黑0404民初103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03-15
(2022)黑0404民初103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7
2022-03-11
(2022)黑0404民初97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中达经贸有限公司
鹤岗三立供水工程有限公司,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8
2021-12-29
(2021)黑0404民初814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9
2021-12-17
(2021)黑0404民初814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29
(2021)黑0404民初814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9
2023-06-12
(2023)黑0404民初29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郭*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29
2022-06-29
(2022)黑0404民初103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59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27
2022-10-19
(2022)黑04民终547号
合同纠纷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17
2022-04-22
(2022)黑0404民初97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中达经贸有限公司、鹤岗三立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17
2021-12-30
(2021)黑0404民初814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17
2021-12-03
(2021)黑0404民初696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中达经贸有限公司、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23
2021-04-19
(2021)黑0403民初24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鹤岗市工农区良种站种苗商店、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1-11
2021-10-28
(2021)黑0404民初69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鹤岗市丰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7-13
2020-07-07
(2020)黑0404民初3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薛*与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0-25
2018-04-02
(2018)黑04民终142号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朱**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南山市监处罚〔2025〕19号
自2025年4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累计237576块民用水表存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问题下达《行政指导提示书》(鹤南山市监铁西〔2025〕1号)起至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已自行轮换民用水表3385块,仍有累计234191块民用水表无法提供轮换报告。上述234191块民用水表均为15口径,列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一级序号10二级序号(14)水表项中,“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 162-2019)7.5.1 a)规定,“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经查,上述234191块民用水表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提供轮换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日累计234191块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民用水表无法提供轮换报告的行为属于使用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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