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前行五八科创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阔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2MA3AC9D71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子大桥引道以南、滨河路西路以西临汝书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9
(2026)赣1002民初5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广处罚〔2023〕6号
2023年10月26日,本局接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61002002023102656687934)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临汝书院)使用“全国最大宋式书院”“全国首座沉浸式国学主题体验书院”的广告用语发布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日进行案源登记并经报区局同意立案,随后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于2023年10月27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在微信平台注册微信视频号(临汝书院),2022年9月28日使用“全国最大宋式书院”“全国首座沉浸式国学主题体验书院”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涉案广告内容的引用出处及相关证明材料。该涉案广告是当事人于公司设计部设计并在微信视频号(临汝书院)中网页发布,广告费用300元。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立即删除微信视频号(临汝书院)涉案广告内容绝对化用语广告词。
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发现当事人有类似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处理。
0.00元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