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昆达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宣青青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591567251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楝树下村镇西北路56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9
(2025)浙0281民初64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昆达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电照明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7
(2025)浙0281民初64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昆达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电照明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3
2023-12-20
(2023)浙02民终6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昆达电器有限公司
余姚市泗门镇依涛塑料造粒厂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0-26
(2023)浙0281民初59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泗门镇依涛塑料造粒厂
余姚市昆达电器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1
2023-11-09
(2023)浙0281民初59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泗门镇依涛塑料造粒厂、余姚市昆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4901.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61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接瀚威电子(案发后联系不上)的订单,约定为其生产一款规格为2×0.75mm2×1.2m的电源线,数量2000根,单价2.8元/根,总金额5600元。尔后,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未取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电器认证和“SAA”澳大利亚的电器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模具店(具体信息不详)刻制了标有“”“”“SAA”“ZHEJIANGJINTINGNUCLEARCABLECO.,LTD”等字样的印字轮1个、标有“”“”“SAA”等字样插头模具1块,并开始生产涉案插头电源线。截至2024年11月28日被本局查货,当事人共生产线体上标有“”“”“SAA”“ZHEJIANGJINTINGNUCLEARCABLECO.,LTD”等字样,插头上标有“”“”“SAA”等字样的电源线2000根。其中1500根已交付并收到货款,电源线成本为2.226元每根,违法所得计861元;剩余500根电源线未及销售被本局查获。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600元,违法所得861元。案发前,当事人对插头模块进行重新刻制,重新刻制后该插头模块已无涉案商标和认证标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线体上标有“”“”“SAA”“ZHEJIANGJINTINGNUCLEARCABLECO.,LTD”等字样,插头上标有“”“”“SAA”等字样的电源线,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涉案电源线的线体上标有“ZHEJIANGJINTINGNUCLEARCABLECO.,LTD”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涉案电源线的线体上标有“”“SAA”等字样,其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虽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但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涉案的电源线500根,印字轮1个;二、罚款4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6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线体上标有“”“”“SAA”“ZHEJIANGJINTINGNUCLEARCABLECO.,LTD”等字样,插头上标有“”“”“SAA”等字样的电源线,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涉案电源线的线体上标有“ZHEJIANGJINTINGNUCLEARCABLECO.,LTD”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涉案电源线的线体上标有“”“SAA”等字样,其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虽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但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涉案的电源线500根,印字轮1个;二、罚款4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61元。
4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