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银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PAKJQ1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友谊路48-6号10栋3层358室(原广西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建材仓储中心9号楼仓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明:1.当事人在现场经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截至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均处于有效期限内,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2.当事人已经于2024年12月6日申请办理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审批完成注销。3.《2024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序号1显示当事人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被《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23)取替代后未办理方法变更。经核查,原因为方法管理员提交方法变更材料错误(审批表内容错误),被系统退回更改导致未能及时完成方法更新。当事人已经完成整改,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完成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23)的变更,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同意,完成整改。4.《2024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序号2显示当事人未能提供2022年和2023年的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材料,当事人解释为被水淹毁;2021年和2024年的内审组组长一直未取得内审员资格证。经核查,原因为:(1)管理人员未能预先识别风险、管理风险,未能将风险消除或降低至可控制范围内;(2)内审组组长候选人未经相应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导致2021年和2024年内审组组长人员发生原则性错误。当事人已经完成整改,措施为:(1)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调取2022年和2023年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同时管理层组织相关人员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实时总结等相关工作,确保全过程制定、执行、监控等行为成文并加以实施。(2)对质量手册进行宣传贯彻,确保参加检验检测过程的人员熟知各关键岗位责任人,对2021年和2024年内审组组长任命出现原则性问题向全公司通报,同时对已发生事件记录在案,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3)对尚未开展的2024年内部审核,核实关键岗位人员任命书,以会议形式将岗位资格确认向全体成员公示,重新任命持有内审员资格证的人员为2024年内审组组长。5.《2024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序号3显示当事人出具的宁大环监(水)字[2023]第0319号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无证明分包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经核查,原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行为已经予以改正并经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因此不予处罚。对于当事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行为,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予以改正并经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因此建议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对于当事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予以改正并经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因此建议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的内容,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0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2
钦市环罚﹝2025﹞3号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受广西创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森公司)委托对广西桂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畅公司)沿海绿色交通综合基地项目开展监测并出具宁大环检(综)字〔2024〕第08132号监测报告(以下简称08132号监测报告)用于竣工验收,该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8月20日到桂畅公司开展现场采样监测,2024年8月21日完成分析并于同日出具监测报告。经调查,该公司2024年8月19日-8月20日未到桂畅公司实际开展现场采样,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该公司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伍佰零肆元整(¥56504.00元)。
56504.00元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