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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德化锦亮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锦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DXP42X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化乡岑己村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4]2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4月06日注册登记,正式在黎平县德化乡岑己村六组营业,主要从事百货、日杂、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烟、酒、生鲜肉零售等销售经营。2024年初,当事人从黎平县车站金泰商贸城的兰州副食品批发部处采购了一批食品,其中包括“川陽红麻辣1+2蘸水”20袋,采购单价3元/袋;“彬旺白胡椒粉”30袋,采购单价1.5元/袋;“香辣嫂青花椒麻辣水煮鱼调料”20袋,采购单价8元/袋;当事人运回该批食品后将其摆放于店内货架上,分别以“川陽红麻辣1+2蘸水”5元/袋,“彬旺白胡椒粉”3元/袋,“香辣嫂青花椒麻辣水煮鱼调料”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8月15日14时26分,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黎平县德化乡岑己村六组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因当事人相关票据丢失,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购销票据、台账。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口述,虽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超过保质期后的食品是否进行销售的证据,所以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1.“川陽红麻辣1+2蘸水” 7袋×5.00元/袋=35.00元; 2.“彬旺白胡椒粉” 16袋×3.00元/袋=48.00元; 3.“香辣嫂青花椒麻辣水煮鱼调料” 5袋×8.00元/袋=40.00元; 以上货物价值共计123.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品种、数量、制造商等事实); 2.2024年8月15日扣押过期食品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数量及产品信息等事实); 3.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孟彦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夏锦亮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时间和过程及原因、采购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4.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涉案食品及检查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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