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胥口海选荟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万松 | 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6MA1WQ8AT2C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6幢1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08
(2021)苏0506民初3221号
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李**
吴中区胥口海选荟百货店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3〕00783号
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按16元/kg的价格从吴中区木渎徐健康水产批发部购进鳊鱼2.55kg,在其超市内按25.6元/kg的价格零售。受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当日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上述鳊鱼进行抽检,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检验依据是农业部1007号公告-1-2008,备注: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标准指标≤100,实测值836,详见检验报告。上述鳊鱼当事人均已售出,销售金额65.28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鳊鱼货值65.28元,违法所得65.28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鳊鱼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单、支付凭证、销售单和进货查验记录。
本局于2023年9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2023〕00747 号),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鳊鱼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
1、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相关凭证,能确定进货来源; 2、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照整改,表明当事人并不存在主观上明知其所采购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经营的情形;3、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因食用上述鳊鱼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社会反映。符合《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4.0版清单》序号100“农贸市场摊位、小门店、餐饮店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确定食用农产品来源;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自由裁量处罚幅度: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2.货值金额低于200元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200元以上,按照货值金额10倍幅度予以处罚。”之规定 ,拟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28元;2、罚款652.8元。罚没款合计718.08元。
罚款金额652.8元;没收违法所得65.28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52.8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