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好昇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戚小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MAAK32L17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濛江街道天亿国际商贸城12栋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4﹞29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一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从贵阳市石板物流园干货交易区2号楼15-16号名称为“贵阳花溪云鑫干货调料经营部”的铺面购进的“干土豆片(生产批号20231128)”,购进数量为一件,规格为10Kg/件,购进价格为160元/件,折算单价是8元/斤,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食品合格证明资料,并做了进货查验记录;二是该批次食品在2024年5月22日被普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样检测,2024年6月20日检测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该结果;三是该食品从2024年1月6日开始销售,至2024年6月19日为止,共销售32单,销售数量7.96Kg,销售单价是25.60元/Kg,销售毛收入为203.80元,损耗0.43Kg,销售利润为7.96×(25.6-16)=76.42元,货值金额为25.6×10=256.00元。货架上剩余1.61Kg被我局查扣。四是当事人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在召回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没有接到消费者消费者退货,也没有收到顾客食用该批次干土豆片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的反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编号为A1E525004A1F6209007的《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为号No:A1E525004A1F6209007的《检验报告》的事实,以及记录涉及报告中食品的购进和剩余情况的事实,记录提交涉案产品资质手续等资料。 证据二、现场取证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剩余涉案散装食品标签、数量、扣押情况。 证据三、编号为A1E525004A1F6209007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回执单和编为号No:A1E525004A1F6209007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确实收到该文书的事实,以及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当时被抽检的名称、规格、样品数量等数据。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证据五、当事人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被授权人是自然人; 证据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涉及事宜授权委托刘昌文处理的书面证明。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进、验收、销售、召回的相关情况。 证据八、贵阳花溪云鑫干货调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云鑫香料干货调味品冷冻配送中心,单号:0003098,日期2024年1月5日复印件、洋芋片出厂经营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食品经营企业资质合法有效,票据有效,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索证索票,并索取他批次食品合格证明资料,符合要求。 证据九、贵州省好昇实业有限公司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本复印件一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开展了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证据十、贵州省好昇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销售记录(该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搜索所得)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2
惠市监罚字﹝2023﹞276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食用老姜是2023年5月3日在贵阳花溪陈正福蔬菜经营部购进,当事人当时购进了老姜50斤,去皮(损耗)后有40斤上超市销售,进价为8.75元/斤,折合为350元,以9.9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被抽检6.04斤 ,已销售40斤,收入396元,利润46元 。2023年5月5日,我局委托的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位此次共抽取涉案食用老姜样品数量为3.02kg,该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A1D506073A1F61N577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3-05-03),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请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证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5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取样品检验的事实。 4.2023年5月31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1D506073A1F61N5779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5、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胡正鹏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