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清泽水质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巍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561622862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19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0
(2023)渝0106民初56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重庆市清泽水质检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董*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3-04-07
(2023)渝0106民初56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重庆市清泽水质检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董*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95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09月14日,名称为重庆市清泽水质检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199号。根据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清泽水质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共计发现了6份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当事人按工作计划安排未持证的劳务外包人员任翀于2025年6月13日在重庆水投渝东自来水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分别采样了大井水厂出厂水、盐井河水厂出厂水、大井水厂水源水;6月16日在重庆水投渝东北自来水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采样了王家坪水厂水源水;6月17日在重庆水投渝东自来水有限公司采样了新妙水厂(天宝寺水库)水源水;6月18日在重庆水投渝东自来水有限公司采样了蔺市水厂出厂水,任翀现场使用仪器对出厂水游离氯和pH值、水源水pH值进行检测,现场出具了相关数据结果,上述数据由被检测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在采样点现场签字确认。采样单则是任翀回公司后打印采样单纸质件,再交由持证正式员工彭娅、谢莉娜分别签字,因此,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党建活动照片等显示,彭娅于2025年6月13日跟随公司工会到北碚卢作孚纪念馆参加党建活动,未到现场开展采样工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谢莉娜在2025年6月16日至18日期间,在单位正常打卡上班,因此说明其期间未到现场开展采样工作。经询问彭娅、谢莉娜,均表示仅上述六份样品为劳务外包人员任翀执行现场采样,再由任翀将纸质采样单交由她们分别签字确认,其他采样任务未出现过上述采样人与签字人不一致的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表示其公司采样人员要参加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发放《水质监测分析合格证》才能上岗,已向我局提供彭娅、谢莉娜培训记录表、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水质监测分析合格证》,并在其提交的整改报告中附有其他采样人员的《水质监测分析合格证》。因国企人事改革,劳务外包人员任翀虽参加当事人组织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但据公司规定无法向非正式员工发放《水质监测分析合格证》,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供任翀培训记录表、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上述6份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有部分数据为现场测定后现场出具,经查,上述现场出具的数据均由任翀在采样时,现场使用仪器对出厂水游离氯和pH值、水源水pH值进行测定,现场出具了相关数据并由被检测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在采样点确认签字。经调查,当事人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是按照集团统一的收费标准与子公司签订年度合同,按次收取费用,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2.罚款3.5万元。
3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