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维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培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3286203930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商业街金峰路B区8号楼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青市监寺不罚〔2024〕102号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于2024年1月17日对天津市维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二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宣传用语不一致,一处宣传海报宣传称为:“每周六超级会员日会员专享享受85折起(注:特价商品、部分促销品只参与积分)”。另一处宣传海报宣传称:“每周六会员日全场85折”,还有一处宣传海报宣传称:“每周六会员日全部药品8.5折”。上述宣传用语都未标明只前两盒药品享受打折优惠。执法人员打开店内销售记录,发现药品“氨溴特罗口服液”原价为28元9毛,但2024年1月13日为周六,顾客杨亚萍购买时应享受打折优惠确并未打折。还有“诺氟沙星胶囊”原价为22元8毛,顾客刘彦鹏同为周六购买,却只是前两盒打折,第三盒为原价,实际销售行为与商家张贴海波上全场药品85折的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在店内用纸笔制作的宣传海报目的为宣传会员活动,系广告宣传,其宣传内容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当事人并无相关广告费用,当事人在我局检查时当场已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记录。并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