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燕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KY0461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街道紫荆山路1号紫荆山百货5层524A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蜂蛹是当事人由西峡县恒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销售模式为网店店铺消费者下单后,由西峡县恒豪商贸有限公司直发,2025年12月9日举报人通过当事人的拼多多店铺下单,订单金额136.12元,于2025年12月12日收到涉案食品,后举报人又申请退货退款,当事人已对该笔订单退货退款处理。故该案的货值金额为136.12元,违法所得为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过期食品,故该案无产品扣押。另查明,当事人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备案,执法人员已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1:“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2.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225元。
1225.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