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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银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昌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1MAAJR6PR6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尖山街道尖山村尖山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卫医罚﹝2025﹞01号
违反医疗文书相关管理规定的(住院患者王大双病历中未见医嘱、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05-28
2
六盘水卫医罚〔2025〕01号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张某独自对患者王某某进行精神障碍诊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未实施一级护理为“随时观察病情变化”的要求,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四、分级护理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3、对患者王某某实施约束医疗措施前后,未告知患者或监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4、对被诊断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的患者王某某,开展了在《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 年版)》“第二章 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障碍”“第三节 酒精使用所致障碍”“三、治疗”中,没有规定的电针治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条第二十七项第一档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条第一百三十三项第一档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3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条第一百三十四项第一档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4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条第一百四十一项第一档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对该单位作出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60000.00元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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