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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建旭名酒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双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02MA7JQWER6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办那达慕大街吕嘉花园小区底商9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查明,韩双艳、汤盟萌夫妻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韩双艳为经营者,汤盟萌为实际管理者。韩双艳、汤盟萌夫妻二人于2022年2月份转兑并注册锡林浩特市建旭名酒商店开始经营,转兑时涉案白酒由转兑方捆绑销售而来,期间有转兑方老主顾进行购买,但价钱未谈拢,没进行实际销售,且涉案白酒均未在实体店上架销售。当事人目前在扣涉案侵权商品包括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4瓶、“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8瓶、“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4瓶、“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8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别涉案白酒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45200.00元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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