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安县川岩自来水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仁裕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2MA4TH5DE4K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川岩乡松江村松江水库管理所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169号
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居民水电气收费不规范、计量不准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无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也未提供检定证书,且其经营场所无水费价格公示牌及相关信息。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均为湖南融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物联网水表(规格:DN15),用于生活供水贸易结算的。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目录:水表,二级目录:水表DN15-DN50,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工业用:周期检定、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转,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的规定,确认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属于强制检定目录的水表,而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却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就擅自使用。 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收取水费、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价格公示及相关信息。截至立案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已改正。
1、责令改正; 2、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水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水费中能积极配合且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十一条中的[裁量基准]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3、对于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水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虽然能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整改,但是违法时间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情形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元。
7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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