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祥林注册资本:2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143306242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541号六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8
(2023)浙0302民初269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8
(2023)浙0302民初269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09-25
(2020)浙0411民初303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川山甲物资供应链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4
2019-08-06
(2019)皖1003民初29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5
2019-07-18
浙杭劳人仲案(2019)287号
朱**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2
2018-07-31
(2018)浙0106民初289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杭州疗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65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18
2019-01-28
(2019)浙0111执恢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11
2019-06-24
(2019)皖1003财保47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545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19-05-30
2019-01-30
(2018)浙0106民初9704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66.67元
民事案件
5
2018-05-21
2015-07-06
(2015)浙杭辖终字第7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9
2017-03-22
(2017)浙0111执1478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创盛家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164891.46元
执行案件
7
2016-04-07
2016-04-07
(2016)浙01民终3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12-14
2015-12-14
(2015)杭西民初字第90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306.49元
民事案件
9
2014-07-09
2014-07-09
(2014)杭西商初字第12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朱**、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375.30元
民事案件
10
2012-12-19
2012-12-19
(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35号
经查实,当事人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宁丽芮酒店装修工程(位于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新苑路**号银泰城B座第5层、第21至27层)的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始装修施工。另查明,该酒店装修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为9491平方米,装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肆佰捌拾陆万零叁拾捌元(¥4860038.00),并于2024年5月完成施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宁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900000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