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顺心捷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路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49G9TB9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阳新县经济开发区鸿骏路2号(阳新县安能有限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49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当事人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向社会公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389项“减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罚款额度在30000元以下确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处罚款18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处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